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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三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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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胎的赵明产后患有忧郁症,休完产假后她便向公司申请哺乳假未获准,还遭到公司的解聘。经劳动仲裁裁决撤销公司的解聘,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赵明工资11.7万余元。公司不服,将赵明告上法庭。
2008年9月,赵明进入该软件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1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赵明每月工资18540元。2012年3月21日,赵明生育一女,自该日至2012年6月20日休完90天产假。
在2012年6月20日、6月25日,赵明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申请哺乳假,却分别于6月26日、7月10日收到公司不批准她哺乳假的申请回复邮件,并要求赵明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建议。之后,双方仍有能否休哺乳假的邮件往来,公司抱着不允商量的口吻答复不准赵明休哺乳假。
2012年8月中旬,赵明向软件公司邮寄了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开具的《诊疗意见书》,该意见书诊断赵明为产后抑郁症。岂料,当月20日,软件公司以赵明申请产假未提交《再生育子女证明》,延迟提交病假证明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完成病假审批手续、而申请哺乳假不符合规定等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同年10月,赵明申请劳动仲裁软件公司遭败诉。
软件公司诉称,赵明生育系二胎,按规定赵明不能享受计划生育晚育奖励假。赵明提供的《诊断意见书》真实性未得到确认,且不能作为有权休哺乳假的依据。法庭上,赵明辩称,公司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明提出申请哺乳假,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假期,遂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