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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锡市民老陈将原工作单位万华超市一分店告上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称超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超市支付其赔偿金3万余元。
2013年3月21日,为了优化商业布局,万华超市一分店于门口张贴公告正式对外宣布停业。同日,该分店召开大会,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
会上,一分店向所有员工发放个人意向书一份,其上提供了两种安置方案以供选择。一是转职到本市其他门店,二是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经济补偿款。然而对于超市的安置方案,老陈并不认同。
此后,万华超市一分店人事经理宋某主动找到老陈,就安置事宜进行了解释说明。此时,老陈提出要在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进行转职,一分店表示无法满足老陈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两日后,宋某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至老陈家中。一分店在为老陈办理完退工手续后,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款1.6万余元。
老陈认为万华超市一分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便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013年8月,仲裁未果的老陈将万华超市一分店起诉至南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分店根据其自身经营情况决定停止经营,提出安置方案与员工协商,且作出由员工选择门店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但因陈光远提出在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下转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因此红星分店享有法定解除权。但一分店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老陈解除,应承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因此影响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最终法院判决,万华超市一分店向老陈支付一个月工资2000元,双方劳动合同终止,驳回老陈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应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因程序错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