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遭解聘有没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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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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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三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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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小店区的李师傅遇到了难题,他是一家国企的退休职工,后被一家私营企业聘请,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期为3年,但是工作一年多后,该私营企业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他立刻办理离职手续。李师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表示,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补偿金。退休返聘人员如果遭解聘到底有没有补偿金呢?

  万柏林区兴华街办法律服务所的周晋平律师表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而《劳动法》第28条则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补偿金的设置,其本意是对适龄劳动者失业时寻找再就业期间的生活提供保障,因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无须依赖经济补偿金维持生活或寻找就业机会,故该经济补偿金对于再就业的退休人员不应适用。

  周晋平律师介绍,退休返聘人员的相关权益由其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来约定,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把握好协议的条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