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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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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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三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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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在一家上海公司的天津办事处做文员,因与上海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协商无果,向天津办事处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由上海仲裁委管辖。天津仲裁委认定双方约定管辖有效,驳回小张申请。小张不服,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于雪梅律师认为: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无法律依据,如认定有效将限制劳动者诉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地点管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地,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市相关规定的,应当视为有效。”于雪梅律师认为,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此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

  首先,劳动合同有着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质。其一,实际生活中,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就要受劳动纪律、工时的约束,与用人单位处于事实上的弱者和强者的地位;其二,一般民事合同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劳动合同还调整着劳动关系双方的人身关系。可见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约定管辖的两个前提已不存在。

  其次,允许约定管辖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属格式合同,用人单位处强势,可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金额不大,异地而诉对劳动者来说不值得,出于公平,不应允许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立他字第67号案中,认定约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