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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分公司以员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将该员工解雇。员工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昨日判决,驳回该公司上诉请求。
2005年7月,刘某与某超市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3年。公司聘请刘某为理货员,工资基数为2800元。
2011年12月,该公司货物损耗15万余元,占门店销售额8%。公司认为与理货员刘某严重失职有关,以此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刘某作出“最后警告”处罚。
2012年2月,公司根据《员工手册》 “员工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额达10000元或以上的”,属于三级失职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司可以予以辞退”的规定,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公司并未将解除劳动合同书依法送达工会组织。
2012年4月,刘某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公司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超市分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200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同年8月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其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超市分公司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违纪事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超市分公司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但该公司并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商品货损情况与刘某失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同时,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工会,但该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致工会)》上无任何工会的意见表示,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判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该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解雇员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本案焦点在于,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某超市分公司认为,刘某因严重失职导致公司商品重大损耗,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不应给予刘某任何赔偿。
且不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商品损耗与刘某严重失职有关,单论其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就足以认定公司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即使因为劳动者本身的过错,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针对本案,某超市分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在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前,已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了工会意见,并将解除决定书面通知了工会。故某超市分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