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作中昏迷引发工伤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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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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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四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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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儿子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昏迷的,这怎么就不是工伤呢?单位怎么就不管呢?”儿子躺在病榻上等钱救命,其所在单位却声称不再承担他的医药费,肖吴的父亲既愤怒又不解。

  案情:上夜班时突然昏迷是否工伤引争议

  肖吴是广州某通信设备公司的工程师,负责对该公司的通信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经常要上夜班。今年2月底一天夜晚,气温下降,肖吴在上夜班的时候突然晕倒,与肖吴一起上夜班的几名工友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到医院后肖吴一直昏迷不醒。

  在肖吴住院期间,广州某通信设备公司为其先后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日前,告知其家属不再承担肖吴的医药费。肖吴的家属认为肖吴的发病属于工伤,该公司应该对肖吴的伤情负责。肖吴的家属与公司进行了协商,但是公司仍坚持不再承担肖吴的医药费。

  后来,经进一步诊断,医院方面认为肖吴的病因是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脑炎,从而导致昏迷。肖吴的家属认为,肖吴在上夜班的时候遭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脑炎,病情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广州某通信设备公司的法律顾问则称,肖吴在上夜班的时候遭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脑炎,病情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为工伤。第一,在肖吴感染脑炎的当晚,与其一起上班的其他工友并未发生同样症状,可见肖吴的病情是由其个人体质引起的,不属于工作原因;第二,肖吴的病情不符合可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但由于肖吴并未死亡,因此不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肖吴的病情应当按非因工负伤处理。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之中。

  律师:公司支付的医药费可视为一种福利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达宇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工伤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只要符合这两条规定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该法条的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并不限于上述法条所列举的情形。因为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因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不应局限于《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情形。

  假如肖吴不能被认定工伤,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肖吴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某通信设备公司应根据肖吴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36个月的医疗期,并发给疾病津贴(病假待遇)。肖吴的医疗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至于公司为其先后支付的医药费10万元,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约定该费用的名目,可以视为单位对员工的福利待遇,公司要求返还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