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公开文章分类: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差别,用工性质成案件争议焦点
范先生在包头市环境保护局青山分局工作了4年时间,2014年1月1日被单位解除职务。范先生认为,单位突然的举动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原单位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8日上午,青山区人民法院就范先生诉青山环保分局一案开庭审理。
范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10年1月份入职青山环保分局,从事环境执法工作。“刚入职时有3个月的试用期,3个月后,在2010年3月1日,单位和我正式签订了用工合同。就这样,我一直上班到2013年年底,突然有一天,办公室通知我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后来我找到单位询问缘由,也不得而知。”
范先生认为,自己被辞退一事单位事先没有任何沟通,也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更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离职时也没有书面通知,这种擅自辞退的做法已经损害到了他的利益,因此要求所在单位作出赔偿。“赔偿主要是依据相关劳动法规计算出的加班费3000余元、应支付的双倍劳动报酬6万余元,还有单位应该为我缴纳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3万元等,总计10万余元。”范先生说。
庭审中,范先生与青山环保分局的案件代理律师就用工性质产生了分歧。青山环保分局方面认为,范先生与单位在2010年3月签订的合同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也就是说他与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而范先生在2012年12月与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书则表明,他与派遣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环保分局仅仅是作为用人单位。因此他所要求的各项赔偿应针对派遣公司,不应针对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
对此,范先生的代理律师反驳认为,“我的当事人入职后与单位签订的的确是一份标题为"聘用人员劳务合同"的合同,但合同的内容实质却是一份劳动合同,且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依据劳动法订立的。这份合同标题和内容的不符合其实是一个文字游戏。另外至于那份派遣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12月份,当时范先生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再签订一份派遣合同,其目的可想而知。因此青山环保分局应该承担上述的赔偿责任。”
那么范先生的用工性质到底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者之间有何差别?各自有何法律依据?就此记者咨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宇,他表示,这两种用工性质的最大区别是,劳动合同关系相对稳定,用工单位需要履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约定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比如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险等。而劳务关系相对短暂和不稳定,大多是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的临时用工,比如临时的保洁人员、雇用保姆等,务工人员和用人一方发生纠纷时,依据民法、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规来协商解决。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