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一, 2014, 四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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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女士于2010年开始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年底到期。2011年,因劳资纠纷,梁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索要赔偿。2012年年初,梁女士因病向物业公司请假。
同年3月中旬,物业公司以梁女士荒谬提出补偿等无理要求、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作出处分决定,解除了与梁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梁女士为此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物业公司给予梁女士开除处分的决定违法,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因造成梁女士停止工作的过错不在梁女士本人,故物业公司应按梁女士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支付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共计7000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到本案中,梁女士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其应享有的医疗期为6个月,且该6个月的医疗期应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故在该6个月医疗期内,该物业公司不得解除与梁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