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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便猝死,公司经仲裁被要求赔偿50余万元。通州某保洁公司就摊上这样一件“不利事”,于是他们拒绝赔偿,还将死者家眷告上法庭。今天上午,保洁公司诉死者家眷一案在通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2年3月23日,50岁的韩某经朋友介绍来到通州区某保洁办事公司应聘。两天后,他被公司派往门头沟区双屿环岛一家大卖场从事购物车管理工作。上班第一天的下午3点左右,韩某在大卖场突发心源性心脏病猝死。
在工伤认定过程当中,保洁公司否定韩某与其有劳动关系。后经劳动行政部分认定韩某死亡属于工亡,韩某的妻子孙某遂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总计70余万元,后仲裁委判决原告支付孙某各项赔偿50余万元。但保洁公司以未为韩某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赔偿。现在,韩某的家人仍旧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
保洁公司上庭喊冤,拒绝赔偿有三点理由,一是公司与韩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韩某上班第一天就因自身疾病死亡,公司还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该责任不该由公司承担;三是韩某因捡到顾客遗失的钱包,在犹豫未定且转移该钱包的时候突发疾病,该行为与公司无关。
在法庭质证阶段,原告保洁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相反,被告孙某的代理律师拿出了两份关键证据:一份市二中院的《民事判决书》、通州区社保局发放的工伤证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决书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决定书》确定韩某系工伤死亡。
韩某有没有被公司录用?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卖场是什么关系?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面对法官的提问,一问三不知,只是回答不知道、不清楚、不太了解……这位完全不了解诉讼情况的代理人实际上是公司的一位领班,平日负责器械维护。“你知道韩某病发死亡的情况吗?”法官问道。王某摇摇头说:“听说过,具体我也不清楚。”“你们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律师为什么没来?”王某回答法官说:“经理出差了,律师为什么没来我也不清楚。”“经理让你出庭,交待了什么吗?”“啥也没说,就让我直接来了,”王某答道。
面对保洁公司的起诉,韩某的妻子孙某提起反诉,除要求保洁公司赔偿仲裁委判决的50余万元外,追要配偶抚恤金20万元。保洁公司与卖场是劳务派遣关系,孙某代理律师当庭提出追加卖场为诉讼对象。
庭后,今天到庭的韩某长子告诉记者:“我爸入职时没做体检,但他身体一贯很健康。”据他所称,韩某去世后,公司态度非常卑劣,父亲的劳动关系、死亡证明、工伤证明他们都不承认也拒绝赔偿。J195
庭外追访
未缴保险能否拒绝工伤赔偿?
针对此案,记者庭外采访了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宏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所以此案中的工伤认定没有任何问题,”马律师说。
公司有没有为死者缴纳工伤保险其实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马律师表示,如果缴纳保险,工伤赔偿可以从保险里出。如果没有缴纳保险,但存在劳动关系的话,相应的赔偿就应该由公司支付。所以此案的关键在于保洁公司与死者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中,根据二中院的判决和劳动部分的裁定,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担起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证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马宏侠律师告诉记者: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记录、入职审批书、劳动合同、同事证明、考勤记录、加盖公章的胸牌等都可以拿来证明劳动关系。死者虽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保险,但家眷提供的死者工作牌足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