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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施行,“加工资”这件历来“不敢谈、不会谈、不想谈”的事,今后有法可依。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支付办法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协商内容包括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等。每一项内容,都有具体的规定。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到底发多少工资,要综合考虑。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要素,都要纳入参考。
确定的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协商由劳资双方各派代表参加。《条例》规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为3至9名,规模以上企业,参加集体协商的每方代表人数不少于5名。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1名首席代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协商的时间周期和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商量着来。
每年确定的工资调整方案,将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
如果发生企业方首席代表拒绝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未在60日内完成协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对企业处30000元罚款,并可以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最高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