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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四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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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却说已经组织了集体旅游,这可以折抵休假,双方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的说法最终没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判赔偿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2207元。
据了解,李某于2011年进入重庆某公司上班。2012年5月8日,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并领取了1000元补贴。当年,李某因忙于工作,没有耍年休假。2013年1月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他2012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庭审中,重庆某公司辩称,公司已经以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形式,安排李某享受了2012年度的年休假,并给李某发放了1000元年休假补贴。但李某对此不认可,“单位组织大家去旅游时,并不知道具体的名目,领取的1000元是旅游补贴,而不是年休假补贴”。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并领取了1000元,但公司却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在组织员工旅游前,已经告知李某该次旅游将折抵李某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取得李某的同意。此外,该公司也未能证明发放的1000元是年休假补贴。因此,李某参加集体旅游,只能视为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22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