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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五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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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案时发现,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依法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2012年9月,受雇于唐山某设备维修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某公司)的钳工付某宗在洋浦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评定为工伤,四级伤残。付某宗于2013年11月16日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在向唐山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时,由公司员工李某签收。在同年12月10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李某在未出具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代表唐山某公司出庭应诉,并提交了李某签名的答辩书。2014年1月2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由唐山某公司支付付某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共计150余万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付某宗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山某公司以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对李某是否具备委托代理人资格审查不严,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应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作出后,洋浦法院依法向付某宗作出了法律释明,告知其有权在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付某宗表示认同法院的裁定,目前付某宗已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