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工龄能否合并计算?南京:要符合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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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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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五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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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施行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如何转移接续,一直是雇佣双方争论的焦点。13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规定,明确六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一是用人单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二是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三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是用工单位将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变更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五是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情形,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原劳务派遣单位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新劳务派遣单位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取得《劳务派遣经验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相互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