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欠缴漏报不履行处罚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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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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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4, 五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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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根据该局印发的《兰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保障监察办法(试行)》规定,从5月8日起的两年有效期内,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有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瞒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等情况,经督促后仍未整改的,将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由各级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规定,各县(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受理的案件应在7日内进行调查取证。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行为的,向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函》。各县(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在7日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书面提供缴费单位的应缴费人数、缴费金额(本金、利息、滞纳金)和缴费起止时间,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后,应在30日内依法结案。

  另外,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发现缴费单位有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瞒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欠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或3个月以上无补缴措施的;拒不支付工伤职工待遇的;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经责令未限期退还或情节严重的等五种情况之一的,经督促后仍未整改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处理。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自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建议劳动保障监察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移送处理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对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各级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