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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裁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该案,认为工牌只是工人进出工地的出入凭证,仅能证明被告在工地做工,不能因此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怡仁公司承接了新都家和家园装饰工程项目,并于2012年6月18日与案外人李虎(化名)签订了《承揽合同》,将该项目中的木工单项:天棚、吊顶、墙面、柱、木作承揽给李虎。2012年7月15日,被告吴刚(化名)从李虎手中承接了部分楼层的公共区域天花吊顶及卫生间吊顶工作。2012年8月16日,被告在该工地受伤。2012年12月2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2012年6月18日,原告与李虎签订了《承揽合同》,将木工单项交由李虎完成,原告与李虎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分包关系。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二位证人均陈述其是吴刚介绍到工地干木工活的,李虎是工地老板,通过工地的招牌知道工程是原告的,为了方便出入,原告为其办理了工牌,平时主要是由吴刚为二人安排工作,发放工资,证人与被告住在工地5楼,被告下班后在工地1楼摔伤。
法院认为,原告承接了新都家和家园装饰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中的木工单项交给了李虎,被告从李虎处承接了部分木工工程,被告招募了木工进行施工并由被告发放工资,被告和原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也没有对被告履行招聘、管理、发放薪酬的职能,故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提交了加盖有怡仁公司和家园项目部印章的工牌,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该工牌只是工人进出工地的出入凭证,仅能证明被告等人在工地做工,不能因此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申请出庭的证人,其证言只能证明被告在工地上做工及在工地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对于二位证人的证言,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吴刚与怡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