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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五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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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入职武汉某物流公司,公司借款让其买车替公司送货,公司每月扣款抵还借款,但戴某工作刚满两年就被公司待岗,随后被解雇。戴某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赔偿。那么公司应如何赔偿,借钱给员工买的车该如何处理?
2009年4月,戴某到武汉某物流公司当销售员,半年后签订《借款买车配送润滑产品合同书》,物流公司借款6.65万元给戴某、曹某买配送车,该车只能配送公司产品。公司分五年从戴某、曹某的提成中扣款抵还借款。还清借款后,配送车归两人所有,但在还清前,车辆所有权归公司。
去年12月,戴某被公司解雇,他要求公司赔偿遭拒,公司称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戴某先后向劳动仲裁部门及法院起诉,武汉中院终审判决,《借款买车配送润滑产品合同书》虽不是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实质内容,其性质和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戴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待岗期间的工资。
对于车辆归属,戴某又向东西湖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买车关系,公司返还扣车款18620元。公司不同意,称车是合同中对劳动工具的约定,不是经济纠纷,合同未到期,戴某要解除合同即违约。法院认为,戴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可能继续为公司配送产品,公司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将该车交给曹某一人使用,并不影响曹某的利益,因此,借款买车关系可解除。
至于公司所称的车辆折旧费应由戴某买单,法院认为,该车是为公司运送货物,戴某不应承担车辆折旧费。相反,公司应退还戴某的扣车款150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