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 用工方依旧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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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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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五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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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16日,肖某向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因工受伤,而摄影室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了工伤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

       近期,张掖市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

      2011年6月6日,肖某到水晶恋婚纱摄影室学习化妆。同年12月19日,肖某受摄影室的指派前往民乐为新娘化妆。次日,肖某乘车返回张掖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肖某受伤后,离开摄影室再未上班。

      2012年11月16日,肖某向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因工受伤,而摄影室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了工伤认定。随后,肖某又向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其与摄影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摄影室不服裁决,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审判】

      经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水晶恋婚纱摄影室系个体经营,业主沈某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被告肖某在原告处学习期间,每天打卡考勤,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间,被告向原告交纳学费500元,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备注:学期:3个月、延时免费;交纳学习押金500元,原告再次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备注:按正常手续离职后全额退还。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肖某交纳学费到摄影室学习化妆及肖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离开摄影室的事实,但摄影室业主在庭审中陈述,肖某在学期3个月届满后又延期学习,且一直为学徒,摄影室业主并未为肖某发放过工资,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证人证言,法庭认定肖某在学期期满后任摄影室化妆师助理的事实,故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解析】

      律师表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并不是专业的化妆培训学校,故其属于用工主体。针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告虽对该证据的形式提出异议,但却认可证人李某系其员工,其曾派被告为新娘化妆的事实。所以,原、被告虽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