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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公司食堂用完早餐,回宿舍途中突发疾病倒地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法院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将“病”在一定程度上纳入了工伤保险调整的范畴,但同时也将“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制。职工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9日11时许,成都一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角缘纸包装车间辅助工张一勇感觉身体不适,遂向班组长请假要求休息,午餐后即回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晨。第二天6时40分,张一勇在公司食堂用完早餐后与同事回公司宿舍,当行至宿舍二栋二楼转角处时突然昏倒。7时10分,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到现场后,诊断张一勇为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之后,应张一勇之妻胡向容的要求,成都某特种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8月21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张一勇因突发疾病死亡,且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和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胡向容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张一勇是工伤的决定。
法院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劳动者的“病”纳入工伤保险调整范畴,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将“病”视同工伤作了严格的限制,以确保“病”和“工作”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联系。2012年7月10日,张一勇到公司食堂用餐后,在返回宿舍途中死亡之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