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4, 五月 28
公开文章分类:
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病休在家的宋女士签收了单位寄发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合同到期后,单位即停缴了她的社会保险。宋女士觉得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遂将单位起诉到海曙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一万元赔偿金。
2010年3月,宋女士到某公司做销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21日。2011年5月,宋女士因患肝血管瘤做了肝脏及胆囊切除手术,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但宋女士休息了7个月才返回公司上班。上班不到一个月,宋女士因身体原因又开始病休。
2013年2月18日,公司向宋女士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宋女士签字并注明收到通知单。在合同即将到期的3月17日,宋女士不幸又被确诊患有乙型糖尿病,医嘱建议全休15天。但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即为宋女士办理了社会保险终止手续。宋女士认为,合同期满后自身尚在医疗期内,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宋女士的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但她在公司工作不满5年,可享受的法定医疗期应为6个月,而宋女士在2011年就曾连续病休了7个月,因此,当她于2012年12月再次请假时,应认定为系医疗期满后的病假期,合同期限并不能因此顺延。
公司又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宋女士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单,宋女士也确认收悉,此后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
海曙法院一审驳回了宋女士的诉请。宋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