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同事礼金被辞退 劳动仲裁和法院出现两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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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4, 五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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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有家快递公司规定,不管是结婚生子还是其他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超过50元就算“受贿”。乍看这一规定,似乎有点“吓吓人”的味道。不过,该公司的一名余姚分公司部门经理还真撞在枪口上了———因为妻子餐馆开业,他接受了几位同事各200元的礼金,结果被公司查出后予以开除。

  这名经理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之后,公司不服,官司因此一直打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规定:收礼金不得超过50元

  33岁的罗某在2004年8月成为某快递公司的员工,担任余姚分公司中转场经理,工资根据业绩考核确定,月平均7700余元。公司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对管理者要求:“不索要、不接受下属的礼品和宴请……遇结婚、生子的喜事,管理者接受下属礼金不得超过50元。”并把诚信作为该公司用人的第一标准,决定员工的去留。

  为了保障企业诚信制度的执行,该快递公司规定,任何员工有权投诉、举报管理者的不诚信行为,直接投诉到公司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任何管理者收受贿赂或与下属发生物质性买卖关系,均将被立即解雇。

  经理违规:收同事礼金各200元

  2013年4月8日,罗某妻子的餐馆开业,罗某的同事纷纷前来祝贺,还赠送了花篮、鞭炮等。罗某还收取了4名同事的礼金各200元。餐馆开业后,罗某常常趁着开会或者发工资,邀请同事们到自家餐馆聚餐,为餐馆创收。

  对公司的规定,罗某不是不知道,但他觉得自己妻子餐馆开业,同事自发来道贺这是人之常情。再说历来都讲究礼尚往来、注重人情,公司的这种不能收受高于50元的红包礼金与现实不符,所以也就不当回事。

  公司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7月3日,快递公司总部审计监察委员会收到员工举报,称罗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妻子餐馆开业期间“受贿”,收取员工礼金。委员会在核实情况后,将调查报告交到公司。随后,快递公司口头通知罗某解除合同,之后,又通过快递形式向罗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对此,罗某认为自己既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何来“受贿”之说。

  法院判决:倡导廉洁无需赔偿

  2013年8月1日,罗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被公司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快递公司予以赔偿。余姚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快递公司赔偿罗某13万元。

  快递公司不服裁决,于是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司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反而有利于营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管理文化,判决不用赔偿。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两种裁决为何大不同

  一个说要赔偿13万元,一个判决不用赔偿,为什么仲裁结果和判决结果相差这么大呢?

  法官表示,判断公司违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考量: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的合法性、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是否“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

  两个结果截然不同,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快递公司关于“受贿”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否则为无效。仲裁认定该条规章为无效,所以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不成立的。

  法院审理则认为,快递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还有利于营造诚信、廉洁的现代企业管理文化,罗某认为该规章制度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快递公司依照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