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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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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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六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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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劳动者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2010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企业、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法律规范,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为帮助企业和参保人进一步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税局就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面,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解答。


  一、 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其职工本人。

  二、企业不为员工进行参保登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企业不按时足额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四、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交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五、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享有何种权利?

  答: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享有以下权利: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六、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工会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企业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有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外省户籍人员到广东省务工,如何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外省户籍人员到广东省务工,由所在的企业代扣代缴,从该员工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社保费后与单位应缴交部分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八、在广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缴费比例多少?

  答:缴费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其中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个人按其缴费基数8%缴纳,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20%缴纳(全省各市不统一)。

  九、外省户籍人员在外省已经一次性预缴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现到广东某公司打工,是否需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答: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十、务工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买了农村养老保险后,又到异地务工,并参加了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能否跟原来的农保合并?

  答:可以,国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对务工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办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十一、外地户籍人员来广东务工,现已辞职,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如仍未就业,且又无本地户籍,按规定暂时不能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待重新就业后再参保。

  十二、异地务工人员退休后应在哪领取养老金?

  答: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生产工人50周岁,女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如属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异地务工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其养老金领取地,其总原则是“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如属广东省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则按《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确定其养老金领取地,即其最后参保地为养老金领取地。

  举例说明一:老李户籍湖南长沙,在广州市、上海、湖南长沙都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而且三地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已满15年,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该在广州、上海、长沙哪个地方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老李属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在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下列“户籍优先,从长,从后”原则确定老李在哪里按月领养老金:

  如果老李养老保险关系地与户籍地(湖南)一致,那么他应该在户籍地(湖南长沙)领取养老金。

  如果老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地(湖南)不一致,那么要看老李在广州、上海、长沙哪个参保地缴费满10年,哪个参保地缴费满10年则在哪个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如果有多个参保地缴费满10年,那么应该在最后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如果均不满10年的,则在户籍地(湖南长沙)领取养老金。

  举例说明二:老张,60周岁,户籍广东汕尾,曾经在辽宁、东莞、佛山、广州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18年,最后参保地为广州,他应该在哪个地方领取养老金?

  答:老张属广东省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其最后参保地为养老金领取地,即他应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十三、外地户籍人员在广州务工,参加了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答:一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要在广东省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广州。

  十四、在职职工已缴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是否不需要再参保缴费?

  答:不是。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中,已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停止缴交医疗保险的,将于停止缴费的次月开始停止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十五、企业的外国员工要参加中国的养老保险吗?

  答:目前,除德国、丹麦、韩国与我国签署了免参保协议,在中国境内就业不需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外,其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都必须按《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十六、 员工在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注明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该项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即使在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注明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仍然可以投诉企业不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企业仍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