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 人事主管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作者(来源): 

光明网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六月 17

文章标签: 

公开文章分类: 

  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主动辞职了,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其双倍工资,这样的请求合理吗?近日,连云港开发区仲裁委员会接到张某的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

  事由 人事主管未签劳动合同

  2013年2月,张某入职开发区某建设工程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具体负责行政、人事管理等工作,双方签订《员工入职登记表》,约定张某月基本工资为6000元。

  2013年12月,该建设工程公司就调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报酬与张某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2月,张某以邮寄快递方式向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向开发区仲裁委提出申请,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焦点 能否获赔双倍工资

  张某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付,是否符合赔偿条件?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该公司表示,2013年2月张某入职时,单位与其签订《员工入职登记表》,约定其从事岗位为副总经理职务,具体负责行政、人事管理等工作。同时公司举证证明,公司2013年2月后新入职员工,均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公司认为,作为公司负责人事管理的副总经理,张某负有代表用人单位行使劳动人事管理权,履行单位赋予的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并负有提醒、告知用人单位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某未履行职责要求新入职员工及其本人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交曾提醒、告知被申请人相关法律后果的证据材料,工作上存在失职,其不应从个人失职行为中获取补偿。

  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即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之一,即用人单位在主观上存在拒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故意。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工作上存在主观失职,事后又以此失职行为主张第二倍工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结果 不支持当事人申请主张

  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张某未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在现实中,确实经常发生职工有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将来凭此索要第二倍工资的情况。开发区仲裁委员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就是用人单位要书面通知到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