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4, 六月 20
公开文章分类: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某清洗工程公司提交虚假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故该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决定。该清洗工程公司服从罚款决定并一次性缴清了全部罚款。
大兴法院在审理某清洗工程公司与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清洗工程公司为证明薛某的入职时间和出勤情况,提交了2份其客户单位的证明。但经大兴法院向相关单位核实,上述2份证明并非相关单位所出具。据此,大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决定。
今年以来,大兴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制定并实施了诚信诉讼告知制度,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行为所面临的处罚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正当维权。该制度实施以来,大兴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明显减少,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
此次该院对诉讼当事人虚假举证行为的处罚,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严格落实,又彰显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态势,对净化劳动争议审判环境,促进辖区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