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难逃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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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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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六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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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愿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职工却不愿意缴纳,甚至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如果事后职工遇到患病报销医药费、工伤赔偿等问题,用人单位能免责吗?6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发布2014年第2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难逃其责。

  据镇江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现实生活中,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外地职工,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烦琐或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有的单位为省钱或省事,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上与少数劳动者一拍即合。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创造”出了很多规避社会保险的替代形式,如高薪代保、工资代保、商保替代和放弃声明等,让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或承诺等等。

  2013年10月,外地职工小郭入职镇江市区某服务公司,由于不想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小郭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各项社会保险,绝不后悔,保证将来不找公司麻烦。今年5月,小郭因摔伤住院一个多月,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被回绝,由于公司始终不肯让步,小郭无奈向镇江市劳动监察支队和镇江市总工会举报。

  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介绍,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利用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免责吗?镇江市总工会官方微博介绍,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怎么规避,至少面临三方面的法律风险,即劳动者投诉的风险,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

  在前面所述案件中,接到举报后,镇江市总工会和市劳动监察支队认为,虽然放弃社会保险是小郭当初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自愿放弃并不能改变违法事实,此协议对小郭和公司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最后,公司答应立即为小郭补缴社会保险;同时,出于法律和道义两方面的考虑为小郭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

  镇江市总的官方微博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不能轻易放弃,法律是保护自己最有力、最稳定的武器,只有依法维权,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