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的工伤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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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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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4, 七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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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加,工伤认定案件大量增加。据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该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76件,其中工伤认定案件138件,占78.4%。

  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千变万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工伤认定方面出现的分歧现象屡见不鲜。争议较多的如究竟何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等问题,这类比较“尴尬”的工伤该如何确认呢?

  准备打卡不料脚一滑摔骨折

  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没多久,王女士就摔了一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公司方以王女士还未进入工作场所进行考勤刷卡为由,不认为王女士所受伤害为工伤。那么,王女士的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早8点至17点,平时需要打卡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2013年6月,王女士在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前往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在王女士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社局认定该伤害构成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经进入工作场所?”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其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其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服饰公司提出,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已经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防滑,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而且当天她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这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该由她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公司认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打卡签到也属于生产预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中服饰公司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上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属于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打卡时所必经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故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社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因为琐事起争执被工友刺伤

  杨某在某公司做普通操作工,工作内容是裁剪橡胶带。一天,杨某在工作时想要使用叉车,费了半天劲才在一角落里找到。

  杨某得知是李某之前使用后未将叉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便找李某理论,两人为此发生口角,车台长劝都劝不住。在此过程中,李某突然拿出一把工具刀刺向杨某,将其手臂划伤,经诊断为右前臂神经肌腱开放性损伤。

  事后,杨某向无锡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杨某认为,产生争执是因为工作原因,其没有骂过对方,李某做出过激行为完全是因为暴脾气,和他们吵架无因果关系,其所受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认定为工伤。

  经人社局认定,认为杨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意外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为此,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人社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因工作矛盾产生厮打非工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判断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期间互相产生分歧属于正常现象,但对于分歧的解决,并不应该通过暴力。本案中,杨某和李某同是操作工,在使用叉车上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杨某和李某产生口角后,经车台长劝解仍继续谩骂,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最终发生了伤害的后果。

  该伤害后果已经脱离杨某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系双方互相争执辱骂的直接后果,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更违背了工伤保险中关于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立法本意,应当不予认定为工伤。

  未回宿舍去父母家路遇车祸

  职工下班后回家遭遇车祸身亡,公司却提出早已为员工安排了宿舍,是其擅自回家造成的此次事故,不是工伤。那么,在单位有宿舍的员工下班后出了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方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和其父母同在无锡打工。方某平时就住在制衣厂的职工宿舍内。2012年8月,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居住地,谁料在路上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方某父亲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3年5月,方某父亲向无锡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材料后,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

  制衣厂对此工伤认定不服。制衣厂提出,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平时方某就住在单位。方某在无锡没有所谓的“家”,其父母的居住地不能算是方某“下班回家”。制衣厂认为,方某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回家的必经之路,要求人社局撤销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在制衣厂上班,其妻女和父母同住在无锡。事发当日,方某下班后前往父母的租住地,合情合理,路线属于合理范畴,故法院判决维持人社局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以案释法回父母家也属于上下班途中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是否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要素”。在符合“三要素”的基础上,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方某前往父母居住地,事发方向为从单位至居住地,事发地点位于单位至居住地之间,事发时间在合理范围之内,且方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方某作为一名到无锡打工的外地人,虽然单位提供了职工宿舍,但不能据此剥夺方某回家居住的权利,故方某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