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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塘厦镇某电子公司上班的兰女士,因为对公司食堂和公司管理有意见,便向同事和公司董事发送邮件反映情况,却被公司认为是诽谤,并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将兰女士开除,且没有给兰女士任何经济补偿。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法院认定,该公司开除兰女士不合法,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反映意见被认定为诽谤
2000年,兰女士入职东莞市塘厦镇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2011年9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30日,兰女士因对公司后勤管理和饮食质量有意见,向公司高管及员工约20人发送邮件反映情况。公司认为,兰女士并未按照正确渠道反映问题,而是采取滥发邮件的方式,违反了雇员手册相关规定,并在2013年5月2日对兰女士作出记大过处分。
2013年5月16日,兰女士再次通过邮件,向公司的4位董事反映公司高管存在收受回扣和打击报复等问题。公司认为,兰女士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高层汇报虚假事实,捏造、诋毁、诬告其他同事,耗费公司管理资源,并再次对兰女士作出记过处分。根据雇员手册的规定,公司在2013年6月18日终止了与兰女士的劳动关系,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解雇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兰女士在2013年4月30日因后勤管理及伙食质量问题向公司高管及职工群发邮件并不属于散布谣言和诽谤他人的行为,且公司并未对员工反馈问题的正确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兰女士发送的邮件也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对兰女士发送邮件的行为作出记大过的处分并不恰当。
2013年5月16日,兰女士给公司的四名董事发送邮件反映公司高层可能存在收取回扣及打击报复反映意见的员工等问题,虽然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兰女士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法院认为,兰女士只向四位公司董事发送邮件,收件人特定且范围有限,其反映的也是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并不属于散布谣言或者小道消息诽谤他人。公司以兰女士前述两次发送邮件的行为违纪为由将其辞退,解雇理由并不充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向兰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记者获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