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单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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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八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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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姜在单位工作了5年,工作中出车祸后,公司却以没和老姜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承认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愿为老姜的受伤承担责任。老姜是否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身边的事儿

  老姜今年64岁。2009年底,老姜进入郑州市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由于吃苦耐劳,老姜的工作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一致好评。

  2013年2月18日凌晨,正在工作的老姜被路过的一辆车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老姜住进了医院,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老姜本以为公司会为其承担相关费用,但公司却以没有与老姜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老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承担老姜花费的医疗费。

  2013年12月,老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老姜主体不适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多次同公司协商无果后,2014年2月,老姜将公司起诉到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

  “我在公司干了5年,公司却不承认和我有关系,想想就觉得闹心。”法庭上,谈及自己的遭遇,老姜很是气愤。为此,他拿出了工资表、银行对账工资单等来证明自己就是受雇于公司。

  而被告公司则称,其并非老姜的雇主,老姜真正的雇主是某公司,他们只不过是让老姜来临时帮工,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应驳回老姜的诉讼请求。法庭上,某公司还拿出了一份工伤证明,上面写明,老姜系某公司的保洁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

  结果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老姜同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姜虽未与被告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老姜在其安排下做路面清扫工作;根据老姜提供的工资证明等证据,老姜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也由该公司发放,完成的工作也是该公司职能工作的组成部分,故老姜已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不是同一公司,老姜从事的劳动也是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法院判决老姜和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提醒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认定。工作证、工资表等是劳动关系存在的外在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实质管理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在特征。

  法官说,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目前劳动者在维权方面还是处于弱势,为此提醒广大求职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入职前了解清楚工作单位的具体情况,并与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注意保留好各种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在付出辛苦劳动的同时,更要懂得自身的安全保护,为可能的维权做准备,以避免在发生劳动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