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4, 八月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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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法制办26日公布了《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新增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应实行同工同酬。并将残保金的征缴基数调整为社保缴费基数。
《办法》表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新增条款明确,用人单位应为残疾人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所得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
《办法》表示,对于近年来新起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达不到1.5%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人社及税务部门公布的上一社保年度(上一年7月至本年度6月)执行的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保金的征缴基数调整为社保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