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职工可根据企业利润协商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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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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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014, 九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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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规定,集体协商时,职工一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企业则可以根据年度亏损或者利润下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同时,职工与企业双方还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奖惩、裁员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并可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

      被派遣劳动者

       依法享集体协商权

       修改稿明确,开展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一方产生集体协商代表、不得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书。同时,职工不得违反劳动纪律不上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进行集体协商时,职工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3-9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除出现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解散、改制等重大情形外,集体协商每年不超过一次。集体合同期限为1-3年。另外,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享有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

       半数以上职工提议

       工会应向企业要约

       职工如何提出集体协商要约?修改稿指出,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集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意见,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国企协商现争议

       政府应先行协调

       修改稿特别对国企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集体协商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先行对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发生停产和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