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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邓于2014年5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期,公司突然接到一笔大单业务,要求员工每日都加班4小时,周末和节假日都不休息,直到完成大单任务为止。小邓因身体不适,拒绝加班,公司遂以其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公司的加班要求违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公司的加班决定严重违反了前述规定;
二、为完成大单业务不属于法定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不受《劳动法》关于加班限制的情形仅限于: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而本案中公司只是出于完成自身所接的大单业务,单纯地为了自身利益,并非员工非得加班;
三、公司无权解除与小邓的劳动合同。鉴于非法加班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劳动者予以拒绝并不在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之中;四、公司以职工拒绝加班解除劳动合同更是错上加错,也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再次侵害。《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小邓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