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四, 2014, 九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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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8月26日,刚到海口一家培训机构上班不久的吕某云向海口市社保局反映,她从5月开始到现在这家单位上班,单位迟迟不给缴社保。海口市社保局稽核组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用人单位确实未按规定给吕某云办理参保。海口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立即约谈了该培训机构相关负责人,向用人单位宣传了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给职工参保面临的用工风险。该培训机构同意为吕某云办理参保手续,补缴6月和7月的社保费,并参照补缴社保费金额,缴纳了万分之五每天的滞纳金。双方对海口市社保局的协调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政策解读: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试用期不需要缴社保”的说法,海口市社保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些用人单位以职工仍在实习期或试用期内为名,不给职工办理参保是没有依据的。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向职工宣传,只要同意不缴社保,可以每月多发200元或300元工资,甚至和员工签订了“同意不缴社保”的协议,这种做法也是无效和不允许的。
海口市社保局提醒,职工正常参保,可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各项社保待遇。从用人单位角度看,不给职工参保,面临着多重风险。首先,用人单位随时可能面临员工的投诉和社保部门的稽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未参保的情况下,职工生病、发生工伤、生育所产生的各项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