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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的书面协议,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是否能否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是否将予以双倍工资惩罚?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劳动者赵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对赵某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不予支持,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赵某加班工资27957.6元、2012年5月的工资579.3元、退还押金300元。
赵某原是某物业服务公司的员工。2011年7月22日其向该物业公司提交了入职申请书, 次月1日,赵某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上岗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工作时间以及其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规章制度等。次年5月,该物业公司对赵某的岗位进行了调整,赵某因不满相关安排与公司发生纠纷,便未再到该公司上班。
之后,赵某就劳动报酬等问题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最终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38160元、加班工资29426元、2012年5月工资621元、退还押金300元,并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
但物业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认为,“入职申请书”与“员工上岗协议”为一个整体,其中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应视为赵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而相关交接班登记簿、巡逻记录等可证明赵某每天工作12小时,物业公司主张被告每周休息一天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赵某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依法应补发劳动报酬,故经核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
■连线法官■
书面文件已实现劳动合同的功能
该案承办法官苏建兵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与物业公司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该案中因双方均认可签订了“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因此争议焦点的实质就演变为“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能否被视同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苏建兵说,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效书面文件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尚欠缺部分条款时,并不能简单地由此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该案中,赵某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明确约定了赵某的劳动工资待遇、实习期间、社保购买条件以及赵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包括例会学习、辞职手续办理、岗位管理要求等。“入职申请书”和“员工上岗协议”实质上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了赵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用工关系,并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已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虽然还欠缺完整劳动合同应约定的事项,但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应视为赵某与该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