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医疗补助费”吗

作者(来源): 

新民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二, 2014, 九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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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病痛折磨得身心疲惫,而用人单位偏偏在这时候要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这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上海的潘女士就恰好碰到了这等烦心事。

  2011年3月,潘女士进入上海某物业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潘女士一直与公司关系良好,工作认真负责。但2013年2月,潘女士生了一场大病而无法从事原工作,一直持续到医疗期满。随后,公司调整了她的岗位,潘女士仍然不能胜任新工作。2013年6月,公司突然书面通知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给予她任何的经济补偿。这让潘女士措手不及。在她看来,自己虽然医疗期满,但是病还没有好,不应该被辞退,而且即使被辞退了,公司也应该对她有所补偿才是。她多次与单位交涉,单位置之不理。失望之余,潘女士向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中心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这种情况下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于是潘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用人单位一方并没有太多异议。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上。用人单位一方认为,劳动者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需要以劳动者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因此,拒绝向潘女士支付医疗补助费。中心律师在仲裁时则表示:依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并且劳动者不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才可领取。该规定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潘女士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向潘女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和3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中心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若不能胜任原工作和单位另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履行了法定程序后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依据上海的规定,像本案中劳动者劳动合同期和病假期未满,医疗期已满的情况下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是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补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