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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出现严重欠薪行为,或将纳入深圳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记者了解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深圳市用人单位每年一季度应当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
“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下月实施本报讯(记者阮元元)用人单位出现严重欠薪行为,或将纳入深圳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记者昨日从政府公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深圳市用人单位每年一季度应当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2000元罚款。
而最新通过的细则,对该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以明确。细则规定,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一季度按规定向用人单位代征欠薪保障费,欠薪保障费直接缴入市欠薪保障基金专户。同时,用人单位被认定发生欠薪,员工可按照以下方式申请欠薪垫付:
1、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在本市的,员工可向用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申请欠薪垫付。
2、5名以上员工同时提出欠薪垫付申请的,应当推选员工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员工代表负责收集、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配合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并负责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3、 对于《条例》所没有明确的“欠薪月数”,细则称“欠薪月数”以欠薪垫付申请受理之日的上月为起算点,向前连续推算6个月;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按实际欠薪月数计算。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称欠薪行为将纳入征信系统。细则称,如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处理的;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且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已按规定垫付欠薪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通知相关机构,分别纳入本市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