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人员上班途中遇车祸与老板补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作者(来源):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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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14, 九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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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农民工小陈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当时为获得肇事方的保险理赔款,小陈找到老板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之后小陈认为自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又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为此和用工单位起了争议。经过甘区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小陈享受工伤待遇。纠结的焦点仍然是:这份合同究竟是“合法补签”还是“欺诈签订”。

        农民工:补签合同只为获保险理赔

        小陈告诉记者,他是吉林人,来连务工多年。“原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也没缴纳工伤保险。”小陈说,2011年10月7日,自己在上班途中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右脚骨折。小陈说,当时他被交警裁定为事故中无责任。“我要肇事司机赔偿我的损失,对方称有保险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让我提供工资证明和劳动合同,否则不予理赔。” 小陈让母亲找到公司的老板王军(化名)。“老板知道我的情况后,和我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小陈说,凭借这份合同,他顺利地拿到了3万多元的理赔款。

        拿到理赔款后,小陈从朋友处得知,自己还可以申报工伤待遇。“小陈是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工伤待遇与车祸肇事方的赔偿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享有。凭借手中的劳动合同,小陈向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并被评定为10级伤残。经甘区劳动仲裁裁定,小陈原所在单位应该给付他工伤待遇8.6万元。

        用工方:合同本是“欺诈签订”

        对于小陈的说法,用工单位负责人王军表示无法认同。他强调说,单位和小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小陈受伤后,为让肇事方多赔误工费,他母亲带着一份写好的劳动合同来找我,让我加盖公章。”王军说,当时小陈母亲说这是作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证据,自己经不住央求,才加盖了公司公章。虽然之前小陈和单位存在雇佣关系,但案涉事故发生时雇佣关系已经终止。王军说,小陈这份劳动合同是通过欺骗方式取得的,完全不合法。

        对此,小陈则不予认可。他说,自己本来就是公司员工,虽然原来没合同,但补签的合同也是合法的,并非以欺骗方式获得。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军向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做出的工伤仲裁。今年4月18日,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军的起诉。

        二审:支持享受工伤待遇

        王军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务工及收入概况证明和录音证据,证明小陈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军提供了与小陈母亲之间的通话录音,但无法证明合同是在威胁、欺诈等情况下被迫签订。录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是单位为了小陈多获得交通事故理赔款而签订。因此,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9月17日,大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军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单位给付小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