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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九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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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小刘进入上海某咨询服务公司工作,担任的工作岗位是业务发展高级经理助理,可是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合同,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由他签收。今年6月,他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双倍工资差额。最终,他的申诉请求得到了部分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2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小刘能获得支持的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从申请仲裁之日(2014年6月)倒推1年的日子,即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28日这段时间,之前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超过仲裁时效而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