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建设领域“惯犯”要交保证金

作者(来源): 

齐鲁晚报

发布日期: 

星期三, 2014, 十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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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记者获悉,《潍坊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要求在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欠薪多发单位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当发生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该笔资金将用于发放被欠薪工人工资。

       所谓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缴存指定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被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款项。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开工前缴存,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缴存。

      《办法》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一用人单位最高缴存额度为1000万元。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提交用人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责任主体部门核实确认拖欠工资数额,并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和支付明细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数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缴存数额。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责任主体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督促其补发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并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存工资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领域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二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到工资保证金收缴和管理责任主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回工资保证金。

      《办法》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市级应不低于1000万元,县市区级应不低于500万元。在发生紧急情况确需使用时,由责任主体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办法》适用于潍坊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