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4/06/20

发布日期: 

2014/06/20

实施日期: 

2014/09/01

主文: 

关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4]21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经研究,现就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在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至满15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的,缴费基数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个人养老保险 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医疗账户按《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

    四、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