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批准日期: 

2014/09/09

发布日期: 

2014/09/09

实施日期: 

2014/09/01

主文: 

关于做好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4]3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2014]189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491日至2014 11月30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保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5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