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每月拿300元保密费 跳槽后老东家索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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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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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十一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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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若想另谋高就,仅向原就职单位递交一份辞职申请就想一走了之,这是万万行不通的。如果离职前不办妥手头负责工作的交接事宜,不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遵守与单位达成的竞业禁止承诺,小心原任职单位回头将你告上法庭,讨要赔偿。

案例一:

2008年8月,阿兰(化名)与福州甲建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受聘到这家企业的大客户部担任主管,月工资为2520元。

2010年8月,阿兰与甲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受聘成为这家公司的企划部副经理。月工资标准为基本金3330元,固定加班工资670元。

2011年5月,阿兰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约定: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其经营秘密、客户名单、商户信息、营销计划、推广计划等保密信息。阿兰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她被甲公司开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甲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阿兰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甲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和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阿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中在劳动合同期内,每月支付1000元,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支付300元。阿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12年1月,阿兰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年4月左右,她到乙建材家具公司工作,但至今未将其在乙公司的任职情况书面告知“旧东家”。

甲公司听说她在乙公司工作后很生气,随即将阿兰告上法庭,认为她违反了之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要求其依约赔偿20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兰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阿兰在甲公司处任职时,先后担任该公司的大客户部主管及企划部副经理,掌握着甲公司的大量客户资料及经营方略,因而她负有保守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阿兰在与甲公司解约后,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竞业限制期内到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工作,且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动将其到乙公司任职的情况书面通知甲公司,显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因此,甲公司要求阿兰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该院同时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上应当让劳动者可以正常生活为宜,不能过于苛刻,否则无法正常履行。因双方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在竞业限制期内,甲公司每月仅支付阿兰300元,明显低于同期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显失公平,且没有按时支付,势必造成阿兰无法生存。甲公司诉请阿兰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10万元。

阿兰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阿兰违反了与甲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双方在《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违约金为20万元。但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应综合考虑竞业限制的目的、用人单位的对价支付、劳动者的收入情况、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结合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与违约金数额相差较大、甲公司已给付阿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阿兰在甲公司的工资收入情况、阿兰在乙公司的工作期间较短以及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阿兰的违约行为对其公司造成了具体损失等实际情况,福州市中院认为一审酌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过高,酌情调整至2万元。

案例二:

用个人电脑办公 违反保密合同

法院终审判令部门经理赔偿公司1万元


2009年9月29日,阿旺(化名)与福州某建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到该公司信息部工作,聘期为3年。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阿旺不得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经营的任何文件、光盘、包括公司供应商名册、商业价格等资料带出公司,不得私自复制上述文件、光盘等。阿旺若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公司有权立即解聘他,同时阿旺还应承担违反保密合同的违约金1万元。

2010年4月底,阿旺接任这家建材公司信息部经理,同时也接收了原信息部经理使用的各类文件。

2011年4月,阿旺申请辞职后,将信息部的相关文件、公司仓山店和广达店的网络分布图全部移交给接任者,之后再未到这家公司上班。

建材公司发现,阿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用自行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办公,并将《保密协议》中规定的一些资料存入该电脑。他离职后,在建材公司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他将上述资料清空。

此后,建材公司的老总认为:阿旺在移交文件时,没有移交其负责的网络工程施工图、竣工验收图,同时还因为工作不尽责,存在错误施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这家公司将阿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工作不尽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近45万元。

阿旺不服气,庭审中辩称:他在建材公司任职期间尽心尽力,离开时,他也移交了手头掌握的全部文件。至于公司所称的一些文件丢失,是因为他的前任离职时没有移交给他。

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主张阿旺在工作期间,未尽职守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上述损失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这些损失与阿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公司提出的这部分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同时认为,阿旺将个人电脑用于办公,并将相关的公司材料存放于该电脑中,其行为已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的约定。因而,阿旺应依约赔偿建材公司违约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经审理,终审维持了原判。

为了避免被原单位追责,丁律师建议:员工在离职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诸如归还领用的办公用品、经手的文件资料,确认交接完成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果等工作交接义务,并复印、留存能够体现工作交接情况的离职通知书、离职证明等离职手续材料,或者在完成全部交接工作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工作交接情况的书面证明。对于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还应当根据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约定,谨记保密的具体范围、事项,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注意脱密期限,避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