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4, 十一月 7
公开文章分类:
【案情简介】
卫某现年32岁,于2013年6月到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作,任球童,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另有出场费。卫某入职后签有一年的劳务合同,2014年6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其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合同。现来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询问,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被解雇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首先,从案情可知卫某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3年6开始,卫某一直被安排在公司做球童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再次,其工作内容是球童工作,并且卫某受到该公司员工守则的约束,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公司每月按时支付卫某工资。可见,该公司与卫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