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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十一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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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发布新规,自12月1日起,“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等4种情形也可认定为独生子女。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材料。
记者注意到,根据《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视为独生子女:
(一)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二)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三)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并长期共同生活,且抚养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规定》第三条指出,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据悉,申请再生育子女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