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工资发放起争议

作者(来源): 

镇江日报

发布日期: 

星期五, 2014, 十一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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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系某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对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待遇等做了具体约定。

      2012年5月,吴某经诊断患甲状腺癌,之后吴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

      2013年12月,吴某至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按照本人工资的50%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劳动部门支持了吴某的请求,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电子公司辩称,吴某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但吴某在其单位工作不满两年时间,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所以吴某的主张数额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吴某的工作年限及疾病类型,其治疗时间尚未超过法定的医疗期24个月,且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吴某的工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连续停工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40%至60%发放病伤假期工资。

       据此,对吴某主张医疗期的病假工资以其本人工资标准50%发放,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公司主张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支付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合计38000元。

       法官万保华认为,在劳动法律当中,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相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也比较杂。虽然近几年以来,国家关于劳动立法很多,但各法之间查漏补缺的多,统一规范的少。关于职工病假工资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就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这是机械地理解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其实,早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有过明确规定,再加上原劳动部1995年颁布实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就能得出具体的病假工资发放数额。

       律师陈女士:关于职工病假工资问题,很多单位都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如果约定了工资标准的,应该按照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市民李先生:法律上是规定职工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地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不是说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应该按照原有的工资标准打折发放。学点法律知识真的挺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市民马先生:职工病假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符合实际情况,单位也要考虑到用人成本,若是约定的工资标准高,按比例支付病假工资有点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