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能否要求复工?

作者(来源): 

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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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十一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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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小张是某企业女职工,企业因经营困难,依法裁减了一批人员。小张就在其列。被裁下的第三天,小张突然身感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于是小张以自己怀有身孕为由,找企业领导要求复职。请问:企业可以裁减人员吗?小张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析:首先企业可以裁减人员,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次小张的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被裁前怀有身孕,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她要求复职上班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企业应当安排小张重新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