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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外国人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和职业签证;台、港、澳人员就业,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实践中,未办理就业证的原因众多:一些台、港、澳人员本身并不符合在内地就业的条件,故而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此种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并无不妥;但也有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许可证,从而损害台、港、澳人员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当遵守内地的相关法律制度,积极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并签订书面协议,可在协议中约定如用人单位不为其办理就业证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因此,用人单位未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再者,我国历来重视对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尤其在目前国际、国内局势复杂的情况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审批工作,并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以确保我国良好的就业秩序,维护各类就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诉称:本案卢孝铭系台湾居民,其未取得就业证,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向卢孝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5501元。
被告卢孝铭辩称: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未为其办理就业证,除应当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向其支付2011年3月11日至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卢孝铭系台湾省台北市人,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2011年2月11日,卢孝铭经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淑莺引荐到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筹建工作。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卢孝铭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6月23日,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卢孝铭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一职,郑州普罗旺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孝铭之间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卢孝铭离职。2011年8月2日,卢孝铭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卢孝铭、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4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573.54元,共计212573.5.4元。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2011年2月11日至2011年6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卢孝铭支付 2011年3月11日至6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95501元,驳回卢孝铭的其他仲裁请求。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11年1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4461号民事判决:一、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卢孝铭无劳动法律关系;二、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不向被告卢孝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卢孝铭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郑民一终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参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卢孝铭系台湾居民,其在内地就业未取得就业许可证,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不属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其与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原、被告双方无劳动法律关系,原告信和(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不向卢孝铭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