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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014, 十一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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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在西安办事处上班,公司却单方面将刘女士调往重庆分公司。刘女士没答应,公司就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刘女士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刘女士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虹口法院。虹口法院依法认定公司存在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010年5月,刘女士与惠实贸易公司签订了自2010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劳动合同。但2012年末,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撤销驻西安办事处。为此,公司与刘女士就其安置问题进行协商,没达成协议。之后,西安办事处的办公地址租赁期限到期,公司不再租赁。为了尽早安置刘女士,惠实公司单方决定,将刘女士安排至位于重庆的快捷物流公司工作,工资也由该公司支付。2013年2月至4月,惠实公司通过电话、短信、挂号信等方式多次联系刘女士,通知其至快捷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25天视为自动离职。但刘女士对此均未做回应。2013年3月,惠实公司向工会申请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被批准。之后,快捷公司也通过挂号信通知刘女士,因其旷工给予开除处分。
但刘女士认为由于公司方面原因致其失去工作,且其对安置方案并未认可,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1716元。对此,仲裁委做出裁决,公司应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2273.34元。惠实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虹口法院认为,惠实公司单方决定将刘女士安排至远在重庆的快捷公司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相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