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受伤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电话录音可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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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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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14, 十二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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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受伤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女职工在纺织厂工作时受伤,纺织厂为了推卸责任竟不承认女工在单位工作过。幸好有电话录音,才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去年初,吴女士在某纺织厂工作时不慎被机器挤住手臂,造成左前臂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了20多天。伤愈之后,因治疗费用巨大,吴女士要求纺织厂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却遭到了拒绝。

       去年底,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但纺织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吴女士提供了工友的书面证明、电话录音。这些录音中清楚记录了吴女士受伤后,厂方负责人及代理人曾打电话给她和她的家人,商量如何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没有谈拢。

       法院认为,虽然纺织厂对吴女士提供的工资表、通话录音等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吴女士的这些证据无效,遂认定吴女士的证据为有效证据。通话录音及工资表内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知名劳动律师,杨帅律师提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如何判断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查:

       一、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了比较确定的与工资相类似的劳动报酬;

       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或者劳动者是否已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三、用人单位是否以发放工作证、登记表、报名表等类似的或其他方式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

       因此,职工应该要有维权意识,注意收集和工作有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单位工作过,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