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用人单位不缴公积金 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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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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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14, 十二月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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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昨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制度,就劳务派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通知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被派遣劳动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未载明的,给被派遣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截留、挪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未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没载明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的,要补充完善合同和协议内容。

  用人单位不缴公积金可处罚款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开始,用人单位没有帮员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相关手续的,将会受到1万-5万元不等的罚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是,用人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6年以下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用人单位,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条例责令限期办理,如不办理则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用人单位应设但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对单位处3000元-30000元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200元-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