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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拿不到加班费、欠薪不知怎么投诉……这些问题以后都将有相关的法规条例来解决。2015年1月1日起,《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实施,这是近年来重庆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出台的一部重要地方法规。
今年3月,王某等30名进城务工人员到重庆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包工头李某的带领下在某建筑项目做钢筋工。完工后,李某没有支付他们的工资就突然消失,无法联系了,请监察大队帮他们追要工资。
经调查,监察大队发现该项目总承包方是某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该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钢筋业务分包给了包工头李某,工资支付、工人管理均由李某负责。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劳务公司已将劳务费全部支付,并有结算与支付依据。
同样的案例,在《条例》出台前,因李某的行为涉嫌欠薪逃匿,若要移送公安机关,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必须向李某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书,在李某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其负责查处。但在李某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指令书就无法及时送达,导致移送困难。而且务工人员的工资也无法得到及时兑付。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分6章47条,在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内容基础上,着重了对监察范围、管辖、举报投诉、监察程序、工资支付、劳动纠纷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等方面的补充和细化。
其中,规定了设立欠薪先行垫付制度和先予支付制度,即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有关单位或组织将工程或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经营的,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
因此根据《条例》,在李某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违法将业务分包给李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劳务公司先行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同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责令书送达李某,及时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以追诉李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