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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发票换工资”的现象在某些单位很普遍。单位将员工的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绩效工资则要员工用发票来换。这样,不仅个人可以少缴税,单位也能避税。这种行为,被不少单位美其名曰“为职工合理避税”。近日,省人社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2014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通过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别被单位给忽悠了,因为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不属于工资范畴。
两万元的月工资标准
仲裁时认定为一万元
2013年5月9日,王某到江苏某公司任副总经理,为公司投资的一个“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各项报批和评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王某发放工资9255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前,应发工资为10000元)。另外,王某每月可以以发票报销的形式,从公司领取现金10000元。
今年2月13日,王某离职。离职后申请仲裁,请求按照月工资20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年6月至离职时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本案中所涉及的“报销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规避国家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不应认定为工资。故裁决按月工资10000元的标准,支持申请人双倍工资的请求。
裁决要旨
发票报销款不能认定为工资
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以发票报销等形式领取的费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应认定为劳动报酬。
案例点评
发票换工资,影响员工福利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据此,凭发票报销的钱款不属于工资范畴。它只是企业对于员工因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如员工出差产生的差旅费、伙食费、长途电话费等,通常是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实报实销,且数额也不固定。但有的用人单位按月固定给予职工以发票报销费用,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是违法的,更不宜认定为工资。
记者了解到,对于“发票换工资”,不少企业都说是“为了给职工合理避税”。表面看起来,员工、单位都得利,但事实上,眼前的利益确实有职工的份,长远来看,对职工则是伤害。比如,对于职工而言,损害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因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福利,是以企业账面的工资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些账面工资数额被压低后,职工的社会福利也随之被压低,结果是直接影响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
另外,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要求企业补偿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所获的赔偿数额 也会受到影响甚至大打折扣。